2021年5月19日,玉林市邮政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五条规定,对某丰快递公司博白县某镇合作点作出行政处罚10万元决定。
因该合作点收件员未按规定对收寄的包裹进行实名登记和开包验视,最终导致被处罚,这是我县首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高额罚单。
经查,王某、刘某均是吸毒人员,刘某当时身处深圳市,因毒瘾发作,在深圳市无法获得毒品吸食,便联系身在博白的王某购买毒品,王某收钱后在某镇上购买一罐农产品并将毒品夹带在其中进行打包,然后到镇上的某丰快递合作点要求把包裹寄递到深圳市给刘某,收件员未按规定对收寄的包裹进行实名登记和开包验视,夹带毒品的包裹被成功寄递到深圳市,刘某在收件时被深圳市警方查获。博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案情后,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予以法办。
接到警方的通报后,玉林市邮政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五条规定,对某丰快递公司博白县某镇合作点作出处罚10万元决定。
普法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五条,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货运和邮政、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:
(一)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,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,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、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;
(二)对禁止运输、寄递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、寄递的;
(三)未实行运输、寄递客户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。